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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知识产权1个月前

¥9.90

律师您好:今天公司邮件发了一个我和一个同事打闹的图片,我和当事人都不知道,图片是通过公司监控拍的,我觉得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

查看陈章泽律师的回答

陈章泽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惠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现行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包括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未经您和您同事的同意,通过监控拍摄并公开您的私密活动(即使是打闹的图片),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可能已经侵犯了您的隐私权。

    在类似的案例中,如【(2015)滕民初字第2800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因隐私权被侵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尽管案件的具体情形和赔偿金额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这一案例表明了法院对于隐私权侵犯的态度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现行有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您可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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