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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征地拆迁1个月前

新民市,前当堡镇,前当堡村,村主任,韩景勇,占用集体土地。好耕地三十多亩地。抓土地卖钱坑做鱼池,他把鱼池包给他人,一年一万多元。村路没给我们修完,他把他家里路院子里的路都修完了,举报人,韩宏宣,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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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宸事务所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涉及的主要是村主任韩景勇占用集体土地并将其用于商业用途的情况,以及村路修建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依法进行承包。如果村主任未经合法程序,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并改变其用途,这种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村主任私自作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则该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案号【(2019)辽0181民初3735号】的案件中,杨立伟与新民市公主屯镇水口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涉及到土地被非法开采的问题。虽然案情与本问题不完全相同,但都涉及到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土地使用权是否被侵犯,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关于村路修建问题,根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乡镇、村应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如果村主任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利益,忽视了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村主任韩景勇的行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嫌疑,且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村民对于村务公开的参与和监督,促进村级组织的透明化和民主化管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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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莹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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