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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刑事辩护1个月前

A县公民张某拖欠B县公民李某债款5万元,数月不还。李某几次上门讨债,张某均避而不见。于是李某向B县公安局学报张某诈骗其钱财县公安局即派入将张某关押并通知张某家属速将欠款送公安局,否则,将追究张某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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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宇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我们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五步要求:1.虚构事实隐瞒真 2.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被害人损失财产 5.加害人人获得财产。只有这五步齐全了且每一步都按照先后顺序环环相扣才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你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号入座。根据我国公安部曾经的发布的一个部门规定禁止公安机关介入民间经济类纠纷。
    如果因为普通的民间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的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可能真涉诈诈骗的话,你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尽早介入。避免在刑事拘留期间错过了“黄金救援期”而导致没有将被羁押的人员给取保候审出来。刑事辩护中有一个“黄金救援期”,希望你不要错过。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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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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