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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企业)二次改革,原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等均未改变,政府及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强求原来的职工必须全部 一次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定补偿金后),主管部门再重新招聘员工,如果原来的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留下,是否可以?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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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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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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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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