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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刑事辩护1个月前

两个老人打架先动手的时候在晚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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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

  • 1、一般情况下,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对方被迫还击,免于自己受伤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况,也得具体对待,是否存在还击过重,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另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也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2、对于治安纠纷、刑事纠纷的打架责任划分以被害人受伤后验伤鉴定判断;而对于被害者是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轻微伤治安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造成被害者轻伤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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