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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省外某企业签署供货合同,我方货物已发,对方采购员私自刻了我司公章,提走我司货款,我司发现后与该人联系,回答说少给部分货款,为了尽量减少公司损失,我司与其达成协议,款到帐后,我还能报案向其追回剩余货款吗?警方还能受理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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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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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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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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