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您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租赁关系产生前,且最终法院已经判决给了B,那B作为房屋权利人对于当事人与A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不予认可,因为A对房屋并无处分权。 在B后续与当事人沟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因租赁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签。那当事人实际上并未与房屋真正的权利人B达成租赁关系,也就并未取得租赁权,属于无权占有。B对于自己房屋行使相关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至于当事人这边损失,是基于与A签订的租赁合同,后发现A并非为实际权利人,也无权处分,更未获得权利人同意,收取租金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987条,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所以,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可以起诉A追偿。针对于新的租赁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未签订,则无效,不对双方产生效力。B有权要求当事人腾退返还房屋。
2024-02-26 0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