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人之常情,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何某出资给儿子买房,并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而儿子小段也没有证据证明母亲的出资是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购房款是母亲何某的临时性出资,小段应该还给何某。
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2-12-23 16: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