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签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股权纠纷 广东-广州 2022-11-28
甲和乙合伙创立公司,注册时甲占70%股权,乙占30%股权。2019年甲方退出,其70%股权卖于乙方,写欠条在期限2020年底前付清(欠条内表明钱款付清才转让股权),在期限中途(2020.5),钱款已付了大半的情况下要求签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不签就不转股权),迫不得已签订,其中有个其他约定要求三年后每月给甲方5000元,即每年6万元直至公司注销。股份转让总款早已彻底付清并已登记转让,现在2022年,甲方找乙方索要这个钱,请问这个协议书属于胁迫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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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您需要举证证明您签订合同时被胁迫,否则您是无法主张撤销合同的;另外,撤销合同是需要在一年行使的,如今已经2022年了,已过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2-11-28 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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