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罚款?
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法律定义上看,民事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一方都不具有超越对方的高级别权限。但在建设工程等行业,由于发包方资源的垄断性,不论是发包方对于承包方,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分包方都存在大量权利失衡的“罚款”约定条款。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罚款?
律师解答:
罚款是有权国家机关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多出现于行政法领域,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由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罚款应当由有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赋予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权利。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发包人可处以罚款,该约定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同各方应按该约定履行。如发包方利用强势地位,对施工方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如该行为限制施工方合法权利、违背公序良俗,则不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领域“罚款”条款约定的形式较为多样,一般是施工方未实现或达到某项约定,比如工程未获得某奖项、工期延误、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即对工程款予以一定扣减。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方违反工期、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等行为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虽然在文字上载明为“罚款”,但该“罚款”的性质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实质是要求承包人承担一种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违约事实、合同依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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