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江西一11岁小学生被老师指责后自杀,生前曾遭老师当众讽刺
去年,江西九江市双峰小学学生家长汪女士反映,儿子宽宽在课堂上受到教师邹某言语侮辱后自杀。目前,此事有了新进展:涉事教师邹某因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被九江市教育局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并被调离教学岗位。
据了解,目前孩子的家长已经以侮辱罪对邹某提起了刑事自诉。其实邹某的言语虽然会给孩子造成伤害,而且也极其不恰当,但其行为未必会构成侮辱罪;因为其言语未必能够被认定构成侮辱,所以说邹某到底是否会构成侮辱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现在并无法确定。
侮辱罪,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存在侮辱行为。
二、行为人是公然实施的侮辱行为。
三、行为人的侮辱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而本案中,邹某是在课堂上公开指责的孩子,所以邹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中公然的条件;且现在孩子自杀了,这属于一种严重后果,所以能不能认定邹某构成侮辱罪,现在关键要看其指责孩子的言语到底算侮辱,还是只是算言辞不当。如果算侮辱,那么邹某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侮辱罪。
孩子的父母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对于孩子的死,邹某和学校都需要承担责任。首先作为邹某来说,她的一系列言语确实过激且不当,也确实会给孩子造成伤害;所以她无疑是失职的,现在因为其失职行为导致孩子自杀了,她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对于全体教职人员是有管理职责的,对于失职的教师应当及时给予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失职行为;但显然对于邹某的失职行为学校并没有及时处理,所以学校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也要为其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邹某的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侮辱罪关键就在于其一些列言语是否会构成侮辱。
如果构成侮辱了,那么她将涉嫌侮辱罪,因为她是在全班面前当众讽刺的孩子,所以如果其言语构成侮辱的话,那么其行为就属于公然侮辱的行为;而且现在孩子自杀了,这属于侮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犯罪如果其言语没有被认定构成侮辱的话,那么其自然就不会被认定构成侮辱罪。
如果说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教师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邹某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案中邹某首先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她指责孩子确实过激,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所以其存在失职之处;而且其失职行为现在还导致孩子自杀了,她当然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她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她的言语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孩子的公然侮辱,如果真的认定其行为构成侮辱的话,那现在发生孩子自杀这个严重后果了,她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侮辱罪。
虽说老师有权管理、教育孩子,但是在教育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侮辱、歧视孩子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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