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一且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身份关系即随之消灭,并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所以收养人的条件直接关系收养关系的质量,也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主要是指收养人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是指收养人未从事过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的违法犯罪。
(5)年满三十周岁。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只需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外的其它四个条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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