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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024年02月29日 法妞问答律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网友咨询: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补充: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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