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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失费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
2024-05-17 交通事故 阅读量: 23

保险公司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的承担情况需视具体情境而定:

1. 精神损害赔偿金:

- 当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时,法院将支持这一请求,即保险公司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 然而,在车祸中赔付给对方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 医疗费:基于医疗机构提供的收费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涉及后续治疗费用时,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可一并赔偿。

-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计算参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

- 护理费: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特别建议的除外。

- 交通费:基于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凭正式票据并与就医情况相符。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对于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应赔偿。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 残疾赔偿金:基于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年限通常不超过二十年,但年龄较大者会相应减少。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需求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 扶养人生活费:基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以上内容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范围和条件进行了重新表述,但核心意义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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