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行为会导致驾驶证被吊销?
一、直接导致驾驶证吊销的违法行为
1.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2. 酒后驾车受到处罚后再次酒后驾车。
3. 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4. 醉酒状态下驾驶营运机动车。
5. 酒后或醉酒驾车引发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6. 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7.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8. 驾驶非法拼装车辆上路。
9. 使用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10.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
11. 使用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12. 在符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证被扣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
二、可能导致驾驶证被并吊销的违法行为
1.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
2. 将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3. 将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
4.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
5.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
6.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申请人驾驶。
7. 将机动车交给学习驾驶证明已过期的申请人驾驶。
8. 将机动车交给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申请人驾驶。
9. 将机动车交给不符合规定随车指导人员的申请人驾驶。
三、驾驶证吊销后重新申请的时间规定
1.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重新申请。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重新申请。
3. 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
4.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
5. 因其他情形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也不得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