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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8岁男性,妻子57岁,均为退休职工,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存款吃穿不愁。2008年5月19日收养了一个女孩。对方家庭属打工族,共生育4位小孩,膝下还有三位孩子留守在远方的家,由年老父母来照顾。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亲已体迈年老,一年不如一年。如今他们夫妻远离家乡到外省打工,用挣来的微薄的工资抚养在农村的父母和供养三个孩子的上学及吃穿,每当这时他们都是捉襟见衬入不 敷出,生活上异常的艰难。鉴于此,08年他们把其中的一个小孩过继到我们夫妇的名下,如今孩子已经13岁了,为了确保孩子成年之后的权利和义务,根据2021年1月1出台的收养法修改条例,是否准予我们收养?
张耀律师 江西-南昌 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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