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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向你咨询。
我是1990年4月大学毕业参加工作,1999年因单位效益不好无法正常开支,因此我就自谋职业。工作单位于1999年1月因我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我除名。今年我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因我是被单位除名,所以将1990年4月至1992年10月的工龄不予计算,而把我的参加工作日期从1992年10月1日算起。请问人社局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注:我是青海省西宁市人社局办理退休,人社局给我的依据是根据西宁市人社局2014年192号问的规定。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副主任,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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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五年,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本律师本着竭诚为当事人服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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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类事务具有丰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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