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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部派驻一个人,连续坐班五天,然后在分公司另外派一个人每周灵活坐班或现场支撑一天。竞争性谈判中标后,和中标单位签署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把每周一天的现场坐班条款,改为按照招标人的计划和需求安排坐班和现场支撑。(原合同文本里有需要调整的,双方可协商。)其他不变。请问,招投标文件上写的是“每周一天分公司坐班和现场支撑”,这个是不是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把这个条款改成按甲方计划和需求安排后,是不是与招标文件不符,变更了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履行这个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条款改为按需求安排坐班后,实际上灵活安排的天数仍然达到每周一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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