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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国有独资公司职工,2006年本公司处于倒闭状态,由于急需资金为职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便将当事人已居住(宿舍,42平方)的本公司名下产权的房屋买给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本公司开具了《购房收款凭证》,且该房屋至今是当事人居住。
由于本公司认为,处置该房屋须国资委批准才能办理产权手续,但直至2013年国资委都未予答复。
2016年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国资委给以《意见》,不认可当事人与本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要原价收回该房屋。由此引发纠纷。
请教:1、本公司处置自己名下产权的房屋,国资委是否有职权“批准”。如有,其依据何在?
2、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好还是行政诉讼好?
3、如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能(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是那些?
辛苦您了,谢谢。
盛建滔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梁晓燕律师为商事法律领域优秀律师,担任多家全国知名企业常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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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律师,北京鑫诺律所律师。211,985院校民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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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任多家企业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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