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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一个问题,我去一家公司面试,然后签了两年的合同,当时人事部这么跟我说的,之前有人违约然后拿走电脑,没履行违约金,叫让我先付违约金后面在帮我们还。前提是要在公司工作才能跟我还,违约金是从“信用公社”贷款到这家公司的账户上的。前两个月试用期会给我们2500的工资,但事实上是补贴。两个月试用期完后这家公司已经不需要人了,教我们如何去其他公司面试。但是他们在中途还给我们录像,让我们照到一个本子上的话去读,说我们是自愿的(这应该是掌握证据)从出来到现在我还没找到工作。还有很多人跟我一样的。这个贷款我应不应该还?
麻雪松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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