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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借钱并和上级公司签订合同,开了一家快递超市,经营不到一年,A想扩大快递超市规模,于是又与B和C商量借钱扩大规模,B和C商量决定注资并参与经营,协助A经营快递超市,三人都参与经营,并且都视为员工发放工资,鉴于三人为亲戚,没有签订相关的股份合同。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内,A屡次消极怠工,与B和C发生冲突。A掌握经营环节中重要的一环节,与B和C发生冲突时,自己曾说要放弃工作,并且拒绝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营业,亏损千余元,态度极其恶劣,还曾扬言要烧毁快递超市。因A极其不负责任和消极的工作态度,B和C想要辞退A,A主张快递超市的经营合同是由他和上级快递公司签订不允许辞退他,并且,当B和C决定出售快递超市撤资不再经营快递公司时,A主张要参与出售快递公司所得款项的分配。
我想请问,B和C能不能把A辞退并且把A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改成B和C与公司签订,或者在出售快递公司时,不让A参与分配。因为A在工作时态度极差,并且多次与员工或者B和C发生口角,影响快递超市正常营业,并且该快递超市本是B和C想要帮助A赚钱而一起出资经营,A没出任何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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