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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于2002 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 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刘某某变更劳动合同。2003 年10月,b公司的刘某某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刘某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刘某某赔偿违约金50000 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仲裁庭的仲裁结果是:驳回b公司全部的申诉请求。
夏振华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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