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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1000000元,期限1年,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4日,李四以其名下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给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1月9日,李四签署《委托书》,将诉争房屋买卖相关事项全部委托张三办理,委托事项为:(1)办理诉争房屋提前还贷、注销抵押、领取抵押物及产权证等;(2)办理该房产出售、产权转移登记、取款等;(3)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手续的文件;(4)协助买房人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以受托人张三名义开立收取房款账户代收房款等;(5)若买方银行贷款未批复,则协助买方办理解除买卖协议退首付款及税费的相关手续。委托期限自签署委托书之日起至代理事宜完成为止。 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李四未予偿还。张三找到朋友刘五出售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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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
沙马林华,彝族,沙马曲比家族。211法学研究生,法学本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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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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