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如果该规章制度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制定或者没有履行公示义务得,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对劳动者考核依据,是无效的,同时考核结果也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可能违法具体你要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进行调查。
2024-01-20 08: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