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在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同时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纷争。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也希望在生前通过遗嘱形式明确其个人财产的处理方案。由于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针对不同形式的遗嘱明确了严格的形式要求,不符合特定要求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以确保遗嘱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司法实践中,不乏存在因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被视为无效,导致其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家庭亲情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024-01-17 16: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