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担责?

交通事故 广东-广州 2024-01-08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向目的地进发。但行车途中,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勐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经鉴定,小陈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小汪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向其索赔59.26万余元。“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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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小汪与搭乘人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小汪在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已理赔和小汪已垫付的部分,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2024-01-08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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