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案致人死亡,顶包者是否构成包庇罪?

交通事故 江苏-连云港 2024-01-03
肇事司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让其亲戚张某某进行顶包,向交警做伪证说自己是驾驶人。受害者我父亲在医院救治20天后去世。在肇事者张某得知隐瞒不下去后,事发第5天去自首的。张某已被交警正式立案追究交通肇事罪,但是顶包者张某某一直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说是因为我父亲不是当场死亡,只是抢救中死亡。所以顶包人张某某不构成包庇罪,请问交警的说法是否正确,顶包者张某某不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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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包庇罪,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12389警务监督电话投诉。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和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4-01-03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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