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能否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债务 吉林-长春 2023-11-14
曾某因未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8万余元后,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某以被执行人多次将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名下为由,以被执行人曾某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其配偶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曾某的份额。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能否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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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根据徐某的提交的证据,曾某确实在合伙存续期间多次将合伙经营公司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宋某名下。因此,法院认为徐某提起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曾某夫妻迫于诉讼的压力,在析产诉讼开庭前主动联系法院,一次性履行了拖欠徐某的全部款项25万元的给付义务。徐某撤回起诉。
2023-11-14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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