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本案系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须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地点为被告经营的轮胎经销门店附近,为非封闭区域,流浪猫的出没非被告所能控制,附近商铺及居民亦存在投喂行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流浪猫出现或对公共环境造成危害而具有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灿的诉讼请求。
2023-09-07 15: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