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可以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无法通过一个商家码确定该商家主要经营的业务属于二手手机;若查证其确是无照经营,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取消旧货经营资格未满五年的旧货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旧货经营业务。其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 如果您与商家沟通的过程中,明确表示购买的手机款式,型号等特征,但是商家发的货物与约定内容不符,属于商家违约行为,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不能明确商家是否属于失误发错手机,因而不能直接说其故意欺瞒。
2023-03-10 08: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