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石某为赚取介绍费,有意隐瞒小红癫痫病病情程度,给马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获利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因为石某作为媒人为促成二人婚姻,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及车费等必要的合理开支,所以应从介绍费中扣减相应费用2000元,其余118000元应该予以返还。最终石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
这里要注意,这三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判决生效后,石某仍不返还怎么办?
马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石某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2-12-03 15: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