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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全资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1-09 类型:公司法务 496人阅读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向社会公示,已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出资期限。债权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网友咨询:

佳佳公司与食品加工厂签订一份《食品销售合同》,食品加工厂依照合同约定,向佳佳公司交付了货物,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佳佳公司一直不交纳货款。佳佳公司是由蒋某和宋某二人设立的,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后,蒋某、宋某首次缴付注册资金30万元,剩余70万元并未缴付。后食品加工厂以蒋某、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要求佳佳公司偿还货款及滞纳金,蒋某、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食品加工厂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蒋思思律师解答:

佳佳公司与食品加工厂签订的食品销售合同有效成立,食品加工厂履行了交货义务,佳佳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蒋某、宋某作为佳佳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组建、注册、运营公司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且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蒋某、宋某应当对佳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蒋思思律师解析: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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