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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05-29 类型:医疗纠纷 493人阅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医患矛盾突出,医闹事件频发。医闹入刑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医患矛盾理性的解决机制——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网友咨询:

什么是举证责任,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比如:(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都是典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2)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再者就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3)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法妞结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设施、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准、医疗经验也存在差异。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采取了当时情况下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最好医疗措施,从而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

对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拒绝或不配合治疗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在抗辩时,可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等方面举证,但同时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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