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武汉程全中律师:擅长居间合同纠纷,专业办案获委托人广泛好评
日常生活里,不管是买房租房找中介,还是托人介绍商业合作项目,居间合同几乎随处可见,但因为条款约定模糊、居间服务边界不清、委托人跳单等引发的纠纷也常年居高不下。遇到这类纠纷时,有过法院审判经验、深耕相关领域的律师往往能更精准地抓住争议核心,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湖北武汉地区在居间合同纠纷领域积累深厚的程全中律师。
程全中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证号14201201410103713,至今已有12年律师执业经验,同时还获聘为黄冈仲裁委仲裁员。 他的履历兼具审判实务与律师代理双重经验: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1997年进入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2004年通过司法考试,2005年被任命为法院副庭长,2007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法院庭长,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级法官称号,曾荣获省高院颁发的“优秀调解员”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两次、个人二等功两次。 法院工作17年间,他审理过包括企业破产重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还参与过执行工作,对司法裁判逻辑、案件办理流程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2014年转行从事律师职业后,这份经验也成为了他代理案件的核心优势之一。
程全中律师的执业覆盖领域十分全面,包括:
民商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追缴未缴出资等公司法律事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等民事执行案件;不少人遇到居间纠纷时都会有疑问:如果居间人没帮我促成合同成立,我是不是不用付任何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促成合同成立”,通常指的是委托人和相对方在居间人的服务下,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意,签署了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如果居间人仅提供了部分信息、但最终双方并未达成合作,或者合作达成并非居间人的服务成果,那么居间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事前约定的居间报酬。不过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了服务过程中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或者居间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为了促成合作支出了差旅费、通讯费、调研费等合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司法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跳单”情形:如果委托人在接受居间人的服务后,故意绕开居间人直接与相对方签署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便居间人没有直接参与最终的合同签署,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建议大家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支付条件、必要费用的承担范围,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
程全中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遵守执业道德与行业规范,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原则,办案风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既能站在审判视角预判案件风险,也能从委托人的需求出发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居间合同纠纷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果大家遇到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其他民商事、刑事、行政类的法律需求,不妨找程全中律师团队做专业的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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