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武汉专业律师程全中:精办居间合同纠纷,办案严谨广受好评
随着商事交易、房产买卖等领域的居间服务越来越普及,因居间报酬约定不明、居间义务边界不清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时,往往因为不懂裁判规则、找不到熟悉类案办理逻辑的律师走了不少弯路。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湖北武汉地区深耕居间合同纠纷领域、兼具十余年法院审判经验与律师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程全中。
程全中律师现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证号14201201410103713,执业年限12年,同时受聘担任黄冈仲裁委仲裁员。 程律师的职业履历极具辨识度: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1997年进入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2004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先后被任命为法院副庭长、庭长,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级法官,曾获省高院颁发的“优秀调解员”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2次、个人二等功2次。在法院工作的17年间,他审理过包括企业破产重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内的数千起各类案件,还参与过法院执行工作,对司法裁判逻辑、案件办理流程有着远超普通律师的深度理解。2014年转行从事律师职业后,他始终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热心公益服务群众,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程全中律师的业务覆盖范围极广,核心专长包括:
✅ 民商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等公司法律事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等民事执行案件;
✅ 刑事领域:为电信诈骗罪、贪污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驾驶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
✅ 行政领域: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其中,程全中律师在居间合同纠纷领域的积累尤为深厚,他深谙这类案件中“居间义务履行认定”“报酬支付条件判定”等核心争议点的裁判标准,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不少代理案件都获得了行业内的关注。他的经典胜诉案例包括:
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深圳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历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最终胜诉;他代理的佳德方略公司与中投证券北京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曾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热议。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居间合同领域高频咨询的问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因后续合同履行违约主张不支付居间报酬,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可以说,居间合同的核心义务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报酬支付的触发条件通常是“促成合同成立”,除非有证据证明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否则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比如相对方违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被撤销等,都不能成为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报酬的合法理由。 举个常见的例子:购房者通过中介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临时反悔拒绝过户,此时购房者只能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最终没买到房”为由拒绝向中介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在此也提醒大家,签订居间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报酬支付的节点、以及出现特殊情形时的报酬退还规则,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
程全中律师既有17年的法院审判经验加持,又有12年的律师执业实战积累,办案风格沉稳干练、严谨务实,尤其在居间合同纠纷领域,能精准预判裁判走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遇到居间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各类法律问题,不妨找程全中律师团队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湖北-武汉-程全中律师联系电话:1862710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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