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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苹果未获得中国“IPHONE”第18类商标权?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11-15 类型:知识产权 952人阅读

苹果公司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的“手提电话”等,而国内这家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天地)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18类的“钱包”等商品。由于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也不属于商品跨类类似的情况,所以苹果公司在第9类上的“iPhone”商标不能阻碍新通天地18类“iPhone”商标的注册。

苹果公司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通过驰名商标来得到跨类保护。但是,很不幸的是,商标异议中,驰名商标是要求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便已达到了驰名的知名度。


网友认为:

知名度不是依靠公司实力的,而是依靠实际使用证据来证明的。同时,我国遵循在先申请与注册原则,就iWatch而言,在苹果没做智能手表之前,就有人在“手表”商品上注册了iWatch商标。苹果公司迫于无奈,只能叫applewatch了。


不合理的地方,个人只是觉得“部分不合理”,因为还存在这样的情况:a,b两人同时白手起家,并在完全不相干的领域注册了“yyy”的同名商标。在十年过程中,a做到了全国驰名,b只做到了省内驰名。这时候,b以正当的方式做到了比较好的经营,确会被更大的a强行吃掉名气。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法规的正面作用就体现了,他就变成“合理的”。


费用昂贵的结果是受到45类全方位保护,既然是驰名商标又能在乎这点费用。并无不合理,你现在可以去申请个icar和applecar,将来做汽车就赚了。但你可能不会这么做,因为你不确定它一定会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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