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合同针对的情况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追究违约责任和追求缔约过失责任是不一样的,追求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追求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以后。
追究违约责任是针对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只有损害赔偿责任。
可能是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我的意思是,对于可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撤销合同,那么他能获得的是信赖利益,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果他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是生效的。
他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他能获得是期待利益,而众所周知的是信赖利益范围显然小于期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可以要求赔偿更多,范围更广的违约责任,何必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可为什么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呢?说的好像被“胁迫”一方就不处于较为危险的境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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