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认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在承认物权行为是否独立的立法例有不同态度。而撤销权行使事由,也常设立于民法总则编,并不仅仅针对于负担行为。当然依据我国大陆法律,我认同似乎撤销权仅在合同法与婚姻法上有适用余地,但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则理论上也可以成为撤销权客体。
若被欺诈人对买卖合同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依据物权变动有因性,物权因原因行为无效而回复至原所有权人处,此时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然推理之意,此时不以交付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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