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章玲玲律师陈某诉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 闽 0521 民初 9582 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
被告:何某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4 年 10 月 11 日立案,现已审结。
1. 诉讼请求
1. 被告返还欠款本金40000 元;
2. 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3. 被告承担律师费 8000 元、差旅费 2000 元及诉讼费。
2. 事实理由2014 年被告向原告购建材,欠货款 40000 元并出具欠条,约定 2014 年 5 月 15 日前还清,经催讨未还;庭审中原告自认实际是被告弟弟何某购货,因找不到何某才起诉何某。
1. 不认识原告,无生意往来,不清楚涉案买卖;
2. 原告提交的《结清账目》系虚假证据,下半部分 “何某” 等文字为原告自行添加,非被告书写;
3. 即便债务真实,原告催款已超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1. 原告证据
1. 证据 1《结清账目》:被告认可上半部分为其书写,但下半部分是原告自行添加;
2. 证据 2 短信记录:2019 年原告向被告手机号催款,被告未回复。
2. 被告质证不认可《结清账目》证明目的,短信无被告确认,无法证明欠款关系。
1. 《结清账目》上半部分为被告书写,但下半部分系原告自行添加,且原告自认交易相对方是何某 / 光头小何,非被告何某;
2. 原告无送货单、付款记录等佐证交易,无法证明被告欠其货款;
3. 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差旅费支出及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
1.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 1400.8 元,减半收取 700.4 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