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章玲玲律师陈某诉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1. 案号:(2025) 闽 05 民终 1544 号
2.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3.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陈某诉求:要求何某支付欠款 4 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
· 关键证据:陈某提交《结清账目》,内容为何某手写 “结清账目欠马赛克人民币 4 万元正 上海全材有限公司 2014.4.24”,陈某自行添加 “何美彬 5/15 前安排汇款 < 农卡 >”。
· 一审认定:陈某无法证明何某是交易相对方,无送货单、付款记录佐证交易,证据不足。
·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 陈某上诉理由:何某自认签字真实,未合理解释签字原因;何某曾承诺替弟弟何某承担债务,案涉欠款应由其支付。
· 何某答辩:《结清账目》被陈某变造,无本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欠款属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陈某无交易凭证,属于虚假诉讼。
· 二审查明:确认一审事实,陈某一、二审陈述矛盾,自认交易相对方是上海全人某有限公司的 “小何”、何某,并非何某;《结清账目》落款为公司,何某未签字承诺担责;催款短信无回复,不能证明个人欠款。
· 陈某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00.8 元,由陈某负担。
1. 陈某无法证明何某为案涉建材买卖的交易主体。
2. 《结清账目》无何某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被陈某擅自添加内容。
3. 陈某无送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佐证交易,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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