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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玲玲律师陈某诉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核心裁判要点 1.陈某无法证明何某为案涉建材买卖的交易主体。 2.《结清账目》无何某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被陈某擅自添加内容。 3.陈某无送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佐证交易,举证不能。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25) 05 民终 1544

2.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

3.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核心过程

1. 一审阶段

· 诉求:要求何支付欠款 4 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

· 关键证据:陈提交《结清账目》,内容为何手写 结清账目欠马赛克人民币 4 万元正 上海全材有限公司 2014.4.24”,陈自行添加 何美彬 5/15 前安排汇款 < 农卡 >”

· 一审认定:陈无法证明何是交易相对方,无送货单、付款记录佐证交易,证据不足。

· 一审判决:驳回陈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上诉阶段

· 上诉理由:何自认签字真实,未合理解释签字原因;何曾承诺替弟弟何承担债务,案涉欠款应由其支付。

· 答辩:《结清账目》被陈变造,无本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欠款属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陈无交易凭证,属于虚假诉讼。

· 二审查明:确认一审事实,陈一、二审陈述矛盾,自认交易相对方是上海全人有限公司的 小何、何,并非何;《结清账目》落款为公司,何未签字承诺担责;催款短信无回复,不能证明个人欠款。

3. 二审判决

· 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00.8 元,由陈负担。

三、核心裁判要点

1. 无法证明何为案涉建材买卖的交易主体。

2. 《结清账目》无何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被陈擅自添加内容。

3. 无送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佐证交易,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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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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