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也禁止非法搜查身体。
生命健康权:禁止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不育的妇女。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对边缘贫困地区予以扶持。
人格权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反性骚扰与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向单位或有关机关投诉;禁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基层组织应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财产权利
平等财产权: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时,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应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协议中,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应被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财产继承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