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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31 类型:经济纠纷 153人阅读

宠物猫走丢,主人在朋友圈发文“悬赏1000元,重谢还猫人!”;“老赖”难寻,银行张贴告示“提供线索者可获1万元奖励”......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难办的、急着办的事情,不少人会选择公开求助于他人,并支付一定酬金,这就是所谓的“悬赏”。

网友咨询:

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钱锋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悬赏人发布的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其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报酬。

通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广告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主要约束的是悬赏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并未强制要求完成特定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人在完成行为时是知晓悬赏广告的,所以就算行为人在事后才得知悬赏广告内容,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悬赏人也应当向行为人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也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悬赏广告后及时行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钱锋律师解析: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钱锋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学历,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办案思路清晰,以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过各种民商事、刑事、仲裁等诉讼和非诉案件,担任了单位法律顾问,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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