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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15 类型:公司法务 207人阅读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想要打伙做生意的,可以考虑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并且合伙企业是需要登记的。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还出资吗?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郑知心律师解答:

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相应的债务。倘若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郑知心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郑知心律师简介

郑知心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有丰富的公司法务及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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