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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满足什么要求?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4-14 类型:股权纠纷 168人阅读

非货币财产出资比货币出资更为灵活,也更便于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网友咨询: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满足什么要求?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石秋律师解答:

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同时满足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三个要件。

(一)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前必须先解除权利负担,比如解抵押、质押)。除此以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等非货币资产均可用于出资。

(二) 可评估性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价。

(三) 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权(包含所有权及使用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并且以其自身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石秋律师解析: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以动产出资的,应当把动产转让至公司名下。另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把不动产转让至公司名下。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交付不动产,还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实践中常见的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股东以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由该部门公告;股东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为清楚界定著作权的权属和内容,股东和公司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予以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石秋律师简介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熟悉法院内部工作规程,擅长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设计、合规管理、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擅长重大民商事项目非诉业务代理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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