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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终止,怎么认定赔偿损失?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3-28 类型:建筑工程 207人阅读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会终止。比如当事人解除施工合同后,合同就终止了。施工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

网友咨询:

施工合同终止,怎么认定赔偿损失?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解析:

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发包人存在一定过错,承包人擅自停工拒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因其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终止合同。

3.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因发包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相应解除合同。

4.承包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人的合同签订意愿,而且很可能导致发包人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落空。因此,当分包或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时,发包人也可以通过解除权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胡国庆律师简介

胡国庆律师 18610460380 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并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胡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近15年法律从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重大复杂及疑难争议解决、资本市场、公司法与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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