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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2-23 类型:征地拆迁 260人阅读

在拆迁的时候一些人会当“钉子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迟迟不同意拆迁,于是最后拆迁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会进行强制拆迁。拆迁户在看到自己的房子被强制拆迁之后,就会索取更多的经济赔偿。

网友咨询:

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鲁茜律师解答:

房屋被合法强拆根据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等方面的内容确认赔偿数额。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鲁茜律师解析:

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鲁茜律师简介

贵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秘书长。执业八年以来承办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继承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各种类型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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