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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给的封口费属于敲诈勒索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09-21 类型:刑事辩护 670人阅读

自愿给封口费,不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因为受到胁迫或暴力威胁要求给付钱财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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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给的封口费属于敲诈勒索吗?

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曹志福律师解答:

自愿给封口费,不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因为受到胁迫或暴力威胁要求给付钱财的,则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曹志福律师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曹志福律师简介

本人从事法律服务32年,先担任建设银行等银企法律顾问,新闻媒体特约律师。代理疑难复杂案件无数,如原被告各持鉴定意见主张权益胜诉案件。本律师崇尚:踏实做事,诚信做人,穷尽智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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