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涉外法律 >> 哪些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我国法律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那么,哪些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哪些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关税的作用有哪些?
关税有四个作用,首先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其次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再者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最后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基于以上四个作用,关税便拥有了一下三种特点,它们分别是: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相信大家强制性和无偿性都可以理解,那么预定性是什么呢?预定性,简而言之就是在交税是关税已经事先设计好了,一般不会随便更改和减免。可以看出,关税的制定,是调节国家经济状况的重要手段,甚至在一些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以上就是“哪些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相关内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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