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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房屋延期交付违约金怎么计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10-18 类型:房产纠纷 624人阅读

现在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基本采取期房销售的方式,约定一个时间交房,可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此类问题购房人须注意购房合同中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是否具有的明确条款,其次购房人要注意该条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人已付房款为基数的,包括银行贷款按揭部分,同样条款对不同方式付款的购房人的赔偿是不同的。那么,有什么法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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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房子,合同上规定是2018年6月30日交房,不能按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的房屋总价20万,首付和到现在偿还的贷款共计约8万元,我想问的是我的已付房款算是20万还是8万,也就是开发商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是20万的万分之一还是8万的万分之一。如果开发商不给违约金,我可以像法院起诉他吗?这样的官司我有把握赢吗?我手里只有一个购房合同,还需要其它什么证据呢?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刘宗伟律师解答: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刘宗伟律师普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应当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刘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刘律师每年代理各类专业案件六、七十件。多年来潜心钻研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善于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和目的

刘宗伟律师总结: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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