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放炮仗快结束时,炮仗爆炸崩到了脸,女子认为是炮仗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经销商索赔医药费和误工费,但是经销商认为烟花爆竹本就是危险品,是该女子燃放不符合燃放说明,自己可以赔偿医药费,但不会赔偿误工费,还表示该女子可以向厂家索赔。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最终消费者选择走法律途径。那么作为经销商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
在燃放炮仗时,由于炮仗质量存在问题,出现突然炸响,伤到燃放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商品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可以依法向销售商索赔。通常做法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及时申请对涉案的炮仗质量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炮仗质量有问题,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所以,如果证明是炮仗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经销商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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